香港注冊稅務師服務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香港注冊稅務師在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內提供涉稅服務的行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香港注冊稅務師,是指取得香港注冊稅務師資格(含通過香港稅務學會組織的資格考試和資格評定),同時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第三條 香港注冊稅務師服務前海合作區,需加入區域內的稅務師事務所,直接為區域內的納稅人提供涉稅鑒證、稅務咨詢、稅務籌劃、涉稅培訓以及稅務代理等涉稅服務。
第四條 香港注冊稅務師在前海合作區執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向深圳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申請執業備案、設立稅務師事務所或擔任稅務師事務所合伙人,接受深圳市稅務機關的監管。
對香港注冊稅務師服務前海合作區的監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參照《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深圳市合伙稅務師事務所審批管理暫行辦法》(深國稅發〔2009〕88號)等規定執行。
第五條 香港注冊稅務師進行執業備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通過香港稅務學會組織的資格考試,取得香港注冊稅務師資格,最近5年在會計師事務所(中國內地、香港)執業;或者通過香港稅務學會資格評定,取得香港注冊稅務師資格,最近8年在會計師事務所(中國內地、香港)執業。
(三)最近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中國內地、香港)。
(四)通過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組織的《中國稅法》等相關考核測試。
第六條 香港注冊稅務師進行執業備案,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二)香港注冊稅務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香港稅務學會出具的香港從業經歷相關證明。
(四)由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頒發的《中國稅法》等相關考核測試合格證。
第七條 香港注冊稅務師擔任稅務師事務所合伙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管理中心執業備案且最近10年在會計師事務所(中國內地、香港)執業;在管理中心執業備案2年以上。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最近5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中國內地、香港)。
第八條 香港注冊稅務師擔任合伙人,除按照《深圳市合伙稅務師事務所審批管理暫行辦法》提交相關資料外,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二)香港注冊稅務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香港稅務學會出具的香港從業經歷相關證明。
(四)本人出具的每年在稅務師事務所至少執業180天以上的承諾函。
(五)本人出具的接受稅務機關監督管理的承諾函。
第九條 香港注冊稅務師擔任合伙人的前海合作區稅務師事務所,除符合《深圳市合伙稅務師事務所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外,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稅務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僅限于特殊普通合伙。
(二)稅務師事務所合伙人數量3人以上。
(三)稅務師事務所執業注冊稅務師數量5人以上。
(四)稅務師事務所執行合伙人必須由具中國注冊稅務師資格并進行執業備案的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五)香港注冊稅務師合伙人數不得高于稅務師事務所合伙人數的35%。
(六)香港注冊稅務師合伙人累計表決權不得高于40%。
第十條 取得中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前海合作區內擔任稅務師事務所合伙人,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十一條 香港注冊稅務師服務前海合作區,需加入深圳市注冊稅務師協會,成為執業會員。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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