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個稅新規:個稅按薪資總和計算
自2019年01月01日起,個稅申報采用累計金額,定額定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公民提供勞務獲得收入,均需進行個人所得稅申報,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對于其他工資收入,或離職后重新工作后的工資薪金收入,應該怎樣計算繳納個稅,深南財務通過一些實例來為大家解讀。
舉個例子:小王2019年4月自A公司離職,離職前19年工資總額16000元。5月在B公司任職,月工資7800元。扣減標準是5000元/月。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不考慮六項減免及其他減免優惠,按照正常工資計算。
從例題上看,小王在19年度中,分別任職于A公司和B公司,在19年整個年度期間,有兩處薪金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規定,個人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將兩處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填寫《個人所得稅月份申報表》,由企業自行在自然人納稅系統中申報。所以小王19年度,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35元。
如果其他信息不變,5月在B公司任職后月工資5500元。扣減標準是5000元/月。求小王要交多少個稅。具體步驟如下:(16000+8*5500)-(12*5000)=60000-6000=0元,小王19年無需繳納個稅。
通過具體的例子看,其實個稅的計算很簡單。由于小王19年有兩處所得,除正常每月申報個稅外,2020年3月31日前,去所屬地固定的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多補少退。
另外,對于一些合伙企業,轉讓企業份額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規定,做了進一步整理,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稅的范圍:財產轉讓所得、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同的細類稅率也不一樣。
深南財務提示大家,由于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不太穩定,稅務機關時常進行系統升級,希望大家及時進行個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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